近日報載法務部提出四大「獄政革新」措施,其中之一為「假釋透明化:被害人與社區參與,假釋決定有司法救濟」。本次法務部提出「獄政革新」的想法值得肯定。不過,「假釋制度」除了法務部提出的「透明化」之外,更應加強「公正化」與受刑人的「可預期化」兩個面向,才能真正達到改革假釋制度的目的。



googletag.cmd.push(function () { googletag.display('div-gpt-ad-1489561879560-0'); });



在監所當中,影響受刑人最巨者莫過於「假釋」的申請與核准,同時也是監所管理與教化受刑人的主要環節之一。然而,過去假釋制度受到社會多方批評,究其原因在於假釋審查有許多由審查委員「主觀」認定的條件,使得假釋准駁充滿各種變數;甚至審查標準會因各監所首長的差異而有不同,因此毫無客觀標準可循。造成假釋制度不僅有失「公平性」,也完全欠缺「可預測性」,令受刑人難以預期,這也是我國假釋制度真正的問題核心所在。

龍潭火鍋吃到飽 if (typeof (ONEAD) !== "undefined") { 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 ONEAD.cmd.push(function () { 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 }); }





在「假釋透明化」中,雖然法務部提出以審核受刑人「犯罪情節」、「犯後表現」、「再犯風險」的方式,評估是否准予假釋。但「犯後表現」部分還包括被害人和社區鄰里意見,仍有主觀因素的不確定性。且若假釋仍以「悛悔實據」作為「主觀」要件,由非矯正專家擔任委員,在極短的會議中審查完全不熟悉的受刑人是否有悛悔實據,即使審查程序公開透明,也難認這樣的審查方式可以滿足「公正性」與「可預測性」的要求。本次的「獄政革新」措施並未切中問題核心,甚為可惜。為了讓假釋制度達到「公正性」與「可預測性」,同時改善過去假釋實務上的諸多弊病,建議法務部從下列6點作為假釋改革的思考方向:1.對於「悛悔實據」訂定客觀標準,確立假釋的法律公正性與可預期性。2.應給予假釋委員充裕的時間審查假釋,並且讓受刑人有言詞辯論的機會,達到實質審查的目的。3.依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》第75條規定,對於第一級受刑人符合假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,不必再經假釋審查委員會的決議。4.再報請假釋的間隔時間過長,應予縮短。5.統一規定假釋審查與執行時間,避免不同監所受刑人出獄時間有所差異,達到實質的公平性。6.規範假釋救濟的時效限制,避免救濟程序淪為形式。期盼法務部在假釋程序「透明化」外,也能實質提升假釋的「公正性」與「可預測性」,全面改革我國的假釋制度,讓受刑人早日復歸社會,達到人權保障的最終目的。(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)(中國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火鍋吃到飽 新莊

除夕2018



if (typeof (ONEAD) !== "undefined") {

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

ONEAD.cmd.push(function () {

ONEAD_slot('div-mobile-inread', 'mobile-inread');

});

}





台灣必買手信汐止 燒烤推薦




C3C8BF295A663011
arrow
arrow

    劉惠婷梯乙盟接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